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3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屠娟与湖州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娟,湖州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732号原告:屠娟,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人瑞西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裘灵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杰,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沁莘,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屠娟与被告湖州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原告屠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屠娟负担。审判员  吴乾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文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