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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俊与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朱桂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朱桂江,周桂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096号原告:田俊,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商城B区2032号。被告:朱桂江,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周桂赋,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关于原告田俊与被告铜陵市方圆计量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朱桂江、周桂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田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俊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