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乐河与张永胜刘霞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乐河,张永胜,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08号申请人侯乐河,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张永胜,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翼城县。被执行人刘霞,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翼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乐河与被执行人张永胜、刘霞身体权纠纷一案,(2017)晋082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