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084赵玉珍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珍,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1084号原告:赵玉珍,女,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海林市第二小学退休教师,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孙学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玉珍与被告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赵玉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赵玉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