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曹付山与襄垣县古韩镇曲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付山,襄垣县古韩镇曲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234号原告:曹付山。被告:襄垣县古韩镇曲里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付山诉被告襄垣县古韩镇曲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付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付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付山负担。审判员 闫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