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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敏与湖北蜂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湖北蜂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陈敏,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宜昌市黄金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夷陵区。被执行人:湖北蜂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3724030U,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黄花场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平,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湖北蜂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湖北蜂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敏的借款本息共计603.4458万元,并从2016年11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32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490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北蜂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共同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