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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丽婷与段玉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婷,段玉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1442号原告李丽婷,住址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辛延华,系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玉梅,个体工商户。原告李丽婷诉被告段玉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婷委托代理人辛延华,被告段玉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原系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是被告的外甥女。2014年,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向被告借款30万元,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给被告出具35万元收据一份。事后,被告将原告的5万元加上被告的30万元一起以被告的的名义向法院起诉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35万元债权,此款现已执行完毕,但是被告始终没有返还原告5万元。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不欠原告钱,也没向原告借钱,其起诉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给付的35万元里,没有原告5万元,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1日,由江源区法院作出的(2015)第42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被告与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被告主张的35万元。2、2015年3月11日江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一份,其中第5页第9行、第6页第13行原告陈述的事实其认可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借款30万元,月利息8分,实际给付明泉27.6万元,再加上之前借款5万元,这5万元就是原告的5万元,第8页第7行,证明被告起诉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审过程中答辩人认可借款35万元里,有向被告借款30万元,向原告借款5万元。3、被告认可其在江源区法院起诉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5万元里有自己30万元,有原告5万元,原告是靠挂其名义起诉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往回要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段玉梅以自己的名义在起诉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35万元的标的里有其自己30万元,有原告5万元,在原、被告双方没有其他明确的约定下,被告理应将原告靠挂其名义下起诉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万元返还给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丽婷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段玉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