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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尚早申请执行邓国平、贺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早,邓国平,贺明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李尚早,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邓国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贺明淑,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10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尚早申请执行邓国平、贺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邓国平、贺明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偿还借款人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488元,但被执行人邓国平、贺明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国平享有应收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邓国平享有应收款项6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