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建康与唐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康,唐小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2808号原告:徐建康。被告:唐小均。原告徐建康与被告唐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原告徐建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徐建康负担。审判员 易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