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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建康与唐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康,唐小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2808号原告:徐建康。被告:唐小均。原告徐建康与被告唐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原告徐建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徐建康负担。审判员  易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