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世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李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李强,马鞍山市公安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3221号原告:王世林,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琴,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雨山区。负责人:吴俊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强,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马鞍山市公安局,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东路与慈湖河路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从辉,该公安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林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李强、马鞍山市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世林承担。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