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9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帅克食品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乡吧佬老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帅克食品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乡吧佬老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9558号原告:重庆市帅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红蜻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340258。法定代表人:易桂英,重庆市帅克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萤,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沙坪坝区乡吧佬老火锅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号附****号,注册号500106600456937。经营者:冯泽军,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市帅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克食品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乡吧佬老火锅店(以下简称乡吧佬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帅克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乡吧佬火锅店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帅克食品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73000元;2、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利息,以7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5月1日计算至归还日。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以前存在生意往来,被告长期在原告处购买肖佬伍牛油,至2015年底,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5-6月的牛油款(肖佬伍)74500元,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书》,但被告仅于2016年6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1500元,余款73000元一直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根据双方《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000元”。被告乡吧佬火锅店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还款协议书》,此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并结合其举示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以前存在生意往来,被告长期在原告处购买肖佬伍牛油,至2015年底,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5-6月的牛油款74500元,经双方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形成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从2015年11月开始分六期支付原告货款74500元,至2016年4月全部付清,但被告既未按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款项也迟迟未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直到2016年3月1日被告才在《还款协议书》上盖章确认,后于2016年6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1500元。2016年7月1日,冯泽军在协议书第一页右下角注明“欠柒万叁仟元正,肖佬伍牛油钱冯泽军”,在协议书第二页尾部注明“欠肖佬伍牛油款柒万叁仟元,欠款人:冯泽军”。所欠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000元”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举示的的《还款协议书》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至2016年3月1日被告乡吧佬火锅店尚欠原告帅克食品公司2015年5-6月货款74500元、至2016年7月1日仍欠原告73000元的事实。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付清所欠的全部款项,但其实际只在2016年6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1500元,余款73000元一直未予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未损害被告的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乡吧佬火锅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沙坪坝区乡吧佬老火锅店支付原告重庆市帅克食品有限公司货款73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沙坪坝区乡吧佬老火锅店负担,并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单永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