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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龚白火、许德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白火,许德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白火,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许德法,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龚白火与许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德法应返还申请人龚白火借款8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许德法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留取被执行人许德法生活费人民币3600元,其余款项人民币6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龚白火领取,现本案尚欠人民币74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伟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