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9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9319吴俊杰与宜兴市锦乐宫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杰,宜兴市锦乐宫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9319号原告:吴俊杰,男,195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解平、谈丽燕,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市锦乐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通贞观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460978661。原告吴俊杰诉被告宜兴市锦乐宫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吴俊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黄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俊杰撤诉。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吴俊杰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