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在新与被执行人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在新,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陈在新,男,1990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万军,男,1977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陈在新与被执行人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117元,执行费14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陈在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05执1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令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