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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在新与被执行人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在新,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陈在新,男,1990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万军,男,1977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陈在新与被执行人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117元,执行费14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陈在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05执1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令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