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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科与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科,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2900号申请执行人薛科,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新庄路12号。法定代表人:翁大朋。申请执行人薛科与被执行人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5日作出澄劳人仲案字(2016)第225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聂泽红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邓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费用270000元。因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薛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外有巨额债务,到期未能清偿,本院已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苏028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过志浩对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破产案件终结,江阴格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丹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