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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耿成爱、卢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耿成爱,卢金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23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青年路41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主要负责人:王晶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耿成爱,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卢金玉,女,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耿成爱、卢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诉。审 判 长  李忠楠人民陪审员  张 银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娅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