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万兆富申请执行康有仁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兆富,康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748号申请人万兆富,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康有仁,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申请人万兆富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792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康有仁权属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79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