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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邹浪晖、涂义超等与长沙饮食集团长沙火宫殿有限公司、王文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饮食集团长沙火宫殿有限公司,邹浪晖,涂义超,涂汉兴,王文杰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饮食集团长沙火宫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127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浪晖,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义超,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汉兴,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审被告:王文杰,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上诉人长沙饮食集团长沙火宫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浪晖、涂义超、涂汉兴、原审被告王文杰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民初1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双方曾因同一事由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已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湖南省长沙县,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