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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字第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苏某申请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字第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某,男,生于1957年1220日,汉族,文盲,住宕昌县沙湾镇砖铺村,农民。身份证号62226231957101220XXXX被执行人:赵某,男,现年41岁,汉族,文盲,住宕昌县沙湾镇砖铺村,农民。本院在执行苏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赵某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回来或知道其具体所在地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