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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7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韩廷贵与邓克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廷贵,邓克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063号原告:韩廷贵,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邓克尚,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涛,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廷贵诉被告邓克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廷贵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廷贵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桃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