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学良与张文静、王利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良,张文静,王利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506号原告:赵学良,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男,现住峰峰矿区,由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街道人民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张文静,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苏利,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风,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肥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梅,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7号。负责人:张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雅晴,女,该公司员工。原告赵学良与被告张文静、王利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赵学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1元,减半收取计1116元,由原告赵学良负担。审判员 游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炳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