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唐孟道申请执行刘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孟道,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唐孟道,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在唐孟道申请执行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强应给付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刘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强银行查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唐孟道申请执行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01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唐孟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庆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