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济南沃立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营开发区恒信广告设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沃立电子有限公司,东营开发区恒信广告设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808号原告:济南沃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28号2号楼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69761536。法定代表人:肖国灵,总经理。被告:东营开发区恒信广告设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城商贸城晨光园94号,注册号:370524600059606。经营者:相华,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营子镇齐家庙村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开发区恒信广告设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英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祥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