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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素珍与王现金、韦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珍,王现金,韦永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874号原告:王素珍,女,1936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王现金,男,1996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韦永亮,男,1960年7月17日生,布依族,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本院审理的原告王素珍与被告王现金、韦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素珍于2017年10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素珍承担。审 判 长  岑 飞审 判 员  韩 睿人民陪审员  姚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钰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