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海林与袁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林,袁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林,男。被执行人袁海兵,男。申请执行人陈海林与被执行人袁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位于眉县首善镇花园小区东区1号楼3单元4层西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暂缓执行,待房产变现后再恢复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暂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