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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与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国斌,朱利群,禹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财保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负责人:李跃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彬彬,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谭卫军,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罗国斌,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利群,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禹沛林,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申请:1、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邵市他项(2013)第D031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邵市国用(2012)第S00484号、邵市国用(2012)第D00019号、邵市国用(2012)第S00485号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15815.08平方米);2、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邵国土他项(2015)第D131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邵市国用(2015)第D000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面积3103.2平方米);3、查封被申请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紫东公馆商住小区一期房318套及配套地下车库10360.52平方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邵市他项(2013)第D031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邵市国用(2012)第S00484号、邵市国用(2012)第D00019号、邵市国用(2012)第S00485号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15815.08平方米);2、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邵国土他项(2015)第D131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邵市国用(2015)第D000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面积3103.2平方米);3、查封被申请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紫东公馆商住小区一期房318套及配套地下车库10360.5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才友审 判 员  康 洁审 判 员  袁文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