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袁林元、刘珍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袁林元,刘珍艳,胡建军,吴喜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3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27号。负责人杨统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春生,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庆城县,系该分行住房金融业务部经理。被告袁林元,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被告刘珍艳,女,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系被告袁林元之妻)被告胡建军,男,汉族,1956年8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被告吴喜梅,女,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系被告胡建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袁林元、刘珍艳、胡建军、吴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7年10月10日以被告袁林元、刘珍艳、胡建军、吴喜梅已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5元,退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94元。审判长曹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海艳人民陪审员芮小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后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