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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崔宏亮与宁夏安乐窝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宏亮,宁夏安乐窝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6民初4201号原告(反诉被告):崔宏亮,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安乐窝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郭金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亮,宁夏李金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本诉被告)崔宏亮与被告(本诉原告)宁夏安乐窝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宏亮(本诉被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本诉原告)宁夏安乐窝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诉被告)崔宏亮与被告(本诉原告)宁夏安乐窝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协商和解解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诉被告)崔宏亮撤诉;准许被告(本诉原告)宁夏安乐窝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崔宏亮(本诉被告)负担,反诉费受理费187元,由被告(本诉原告)宁夏安乐窝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杜成军人民陪审员宋惠娟人民陪审员刘玉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刘燕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