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灿峰与王庆刚、莱芜市汶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峰,王庆刚,莱芜市汶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910号原告:张灿峰。被告:王庆刚。被告:莱芜市汶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健,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支公司。负责人:苏平,职务:经理。原告张灿峰与被告王庆刚、莱芜市汶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灿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对被告王庆刚、莱芜市汶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灿峰撤回对被告王庆刚、莱芜市汶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81.67元,减半收取计2090.9元,由原告张灿峰负担。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雪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