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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妮娜、逄某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妮娜,逄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841号原告:姜妮娜,女,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逄某。法定代理人:姜妮娜,女,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系逄某之母。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姜妮娜、逄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姜妮娜、逄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妮娜、逄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妮娜、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姜妮娜、逄某负担。审判员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