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妮娜、逄某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妮娜,逄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841号原告:姜妮娜,女,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逄某。法定代理人:姜妮娜,女,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系逄某之母。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姜妮娜、逄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姜妮娜、逄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妮娜、逄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妮娜、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姜妮娜、逄某负担。审判员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