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斯伟新与金华军、楼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伟新,金华军,楼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1613号原告:斯伟新,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黄国斐,东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华军,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楼继红,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斯伟新诉被告金华军、楼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98000元(利息已自2014年12月5日计算至2017年9月5日止,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97800元(利息已自2014年12月5日计算至2017年9月5日止,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赖黎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伟新的委托代理人黄国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军、楼继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5日被告金华军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分,借期为四个月,并以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房产作抵押。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12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金华军交付了200000元、100000元。双方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嗣后,被告金华军未依约还本付息。金华军、楼继红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8月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金华军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金华军出具的借据为证,足以认定。被告金华军应当依约及时足额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金华军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金华军与楼继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系被告金华军的个人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期间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华军、楼继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斯伟新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97800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9月5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被告金华军、楼继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雅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