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海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安海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782号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信息大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139303-0。法定代表人:安彦年。委托代理人:崔双成,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海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答:王凤娇,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连堡村文明街东3巷10号。答:李军,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洗马林镇东北大街一道巷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海成、王凤娇、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