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潜山县望虎烟花爆竹专营店与程国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望虎烟花爆竹专营店,程国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2099号原告:潜山县望虎烟花爆竹专营店,住所地黄铺镇望虎村。经营者李冬林,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民主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栋,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兵,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南岳路体育中心5号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50176940Q。负责人:丁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望虎烟花爆竹专营店诉被告程国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寿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潜山县望虎烟花爆竹专营店因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望虎烟花爆竹专营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潜山县望虎烟花爆竹专营店负担。审判员 朱邦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颖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