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刑更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宝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更52号罪犯杨宝,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南陵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3年2月25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杭余刑初字第18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罪犯杨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宝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娟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