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犯诈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胡同。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运库、代理检察员苏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准备从租赁公司租用车辆并将车辆抵押换钱。2015年7月26日,王某与李某来到其亲属孙某某经营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牌号为辽GXXX**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轿车,随后王某与张某、苗某、李某将租来的车辆抵押给新民市郝某所经营的典当行,获款25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00.00元人民币。2016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区北侧,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码为辽GXXX**的银灰色捷达轿车右前轮胎、轮毂盗走。经鉴定,该轮胎、轮毂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元。2017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来到黑山县某某小区北侧,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码为辽XXXX**的白色起亚K2轿车右前轮胎、轮毂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码为辽XXXX**现代悦动轿车右前轮胎、轮毂盗走。经鉴定,起亚轿车K2轿车轮胎价值人民币200元,轮毂价值300元;现代悦动轿车轮胎价值人民币380元,轮毂价值200元。2017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来到黑山县某某镇东南侧附近,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码为辽GXXX**的黑色起亚福瑞迪轿车右前轮胎、轮毂盗走;随后被告人王某开车窜至某某镇某某火锅店对面一胡同中。在该胡同内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码为辽CXXX**的银灰色捷达轿车右前轮胎、轮毂;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码为辽XXX**的白色海马M3轿车右前轮胎、轮毂盗走。后被告人王某又开车来到某某镇某某火锅店北侧某某小区内,在该小区内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小区单元门口的车牌号码为辽AXXX**的丰田卡罗拉轿车左前轮胎、轮毂盗走。经鉴定,起亚福瑞迪轿车轮胎价值人民币150元,轮毂价值人民币200元;银灰色捷达轿车轮胎(含轮毂)价值人民币200元;海马M3轿车轮胎价值人民币200元,轮毂价值人民币300元;卡罗拉轿车轮胎价值人民币200元,轮毂价值人民币30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盗窃的总价值为3030.00元人民币。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诈骗事实被告人王某准备从租赁公司租用车辆并将车辆抵押换钱。2015年7月26日,王某与李某来到其亲属孙某某经营的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王某为承租方,李某为担保方,以每天租金350元钱租赁一辆牌号为辽GXXX**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孙某某收取王某3000元抵押金和1800元租金。随后王某与张某、苗某、李某将租来的车辆抵押给新民市郝某所经营的典当行,获款25000元。此款被王某、张某、李某三人挥霍。现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辽GXXX**号黑色丰田牌凯美瑞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来源系孙某某报案以及证实王某被抓到案的情况2、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王某从孙某某处租车的情况。3、情况说明证实,现尚未找到张某和李某以及苗某等人。4、价格认证报告书及灭失物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骗取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总价值人民币120000元。同时证实该车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没有找到。5、辨认笔录2份证实,被告人王某辨认李某与张某的情况。6、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苗某问他说一哥们从亲戚手里借的一辆车能不能抵押,他说那需要提供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之后苗某就带着张某、王某和李某来了,然后他们就签订的抵押合同,当时签的是买卖合同但是实际上就是以买卖方式的抵押,另外苗某几人还给他写了收条,当时苗某几人都签字了,抵押的车是一辆黑色的丰田凯美瑞,车牌号是辽GXXX**号。7、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和王某是亲戚关系,王某是我亲大姨家的哥哥。他的车是在2015年7月26日,在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某某租车行被王某骗走的。他和王某某一起经营了一家名叫某某租车行,平时他和王某某把车租给别人,每天收取租金。2015年7月26日那天上午,王某给他打电话想租一台车。当天下午,王某带着一个叫李某的男的来到租车行,然后王某就说想租他的那辆凯美瑞轿车,并且让李某当担保人,看完车商量租车的价钱。后来定好以每天350元钱的价格把车租给王某,并且王某先付给他3000块钱的押金。然后他和王某写了租车5天的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王某作为承租方,李某作为担保方在租赁合同上面签了字,之后王某就给了他现金4800块钱(其中3000块钱是押金,剩下的1800块钱是五天的租车钱)。他拿到钱后,王某就开车走了。大约过了能有半个月左右,他看王某还没有把车送回来,就给王某打电话要车和租车的钱。王某以没有钱等理由拒绝把车和租车钱给他。2O16年6、7月份时候,他找到王某的朋友李某1问车的事情,李某1告诉他王某和张某通过苗某将车抵押给了新民市一个叫郝某的人。他去了一趟新民,并且找到了那个叫郝某的,郝某对他说,王某确实在2015年年末抵押给他一辆车牌号为辽GXXX**的黑色凯美瑞轿车。但是郝某没有告诉他车的去处,之后他继续在黑山找王某。2016年年末的时候,在黑山县的清真寺附近找到了王某,就把王某带到公安机关了。8、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称,2015年7月份左右,当时他在黑山租的车,后来把车抵押到新民了。具体情况是在租这辆车之前,具体是什么时间他记不清了,当时他和李某、张某在一起呆着,张某说手里没钱了,想租辆车之后抵押出去,当时李某也同意了,他就给孙某某打电话问孙某某:“有车没有,他想租台车开几天。”孙某某说:“有”。之后他就跟李某一起到孙某某的那个汽车租赁店去了,孙某某的店在黑山县中医院附近,店名叫啥他记不清了,他和李某到店里找到孙某某后,他就和孙某某签了一份租车合同,当时他用驾驶证在孙某某手里租的车,李某做担保,租车的时候他和孙某某说好的租金是每天350元钱,租5天,另外再交汽车的押金,押金具体交了多少钱他记不清了,他们签完手续之后他就把孙某某的那辆车牌号码为辽GXXX**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开走了。过了能有20多天,张某通过一个叫苗某的人联系到新民的一家典当行,至于苗某怎么联系的他就不知道了,他们联系好之后他和张某还有李某就把这辆丰田凯美瑞抵押给新民医院附近的那家典当行了,那家典当行的老板叫郝某,签抵押手续的时候他和李某还有张某都签字了,张某用车做抵押,他和李某做担保,这辆车被他们抵押了30000元钱,当时郝某只给了他们25000,剩下的5000元钱是一个月的利息,这钱他拿了11000,都用于还赌债了,张某用了13500,李某拿了500元钱。后来孙某某向他要钱的时候他就一直往后拖,总跟孙某某说过两天就还车,但是一直到现在,这辆车他也没从新民赎回来给孙某某。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二、盗窃事实2016年12月3日、2017年1月6日、2017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在黑山县某某镇境内连续盗窃,盗窃事实分别如下:1、2016年12月3日21时,被告人王某来到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区北侧,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码为辽GXXX**的银灰色捷达轿车右前轮胎、轮毂盗走。经鉴定,该轮胎、轮毂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元。2、2017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来到黑山县某某小区北侧,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码为辽XXXX**的白色起亚K2轿车右前轮胎、轮毂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码为辽XXXX**现代悦动轿车右前轮胎、轮毂盗走。经鉴定,起亚轿车K2轿车轮胎价值人民币200元,轮毂价值300元;现代悦动轿车轮胎价值人民币380元,轮毂价值2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080元。3、2017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来到黑山县某某镇东南侧附近,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码为辽GXXX**的黑色起亚福瑞迪轿车右前轮胎、轮毂盗走;随后被告人王某开车窜至某某镇某某火锅店对面一胡同中.在该胡同内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码为辽CXXX**的银灰色捷达轿车右前轮胎、轮毂;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码为辽XXX**的白色海马M3轿车右前轮胎、轮毂盗走。后被告人王某又开车来到某某镇某某锅店北侧某某小区内,在该小区内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小区单元门口的车牌号码为辽AXXX**的丰田卡罗拉轿车左前轮胎、轮毂盗走。经鉴定,起亚福瑞迪轿车轮胎价值人民币150元,轮毂价值人民币200元;银灰色捷达轿车轮胎(含轮毂)价值人民币200元;海马M3轿车轮胎价值人民币200元,轮毂价值人民币300元;卡罗拉轿车轮胎价值人民币200元,轮毂价值人民币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55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盗窃的总价值为3030.00元人民币。另查明,黑山县公安局依法将被告人王某所盗窃的轮胎七根及其作案工具千斤顶(车载简易)、螺丝板子予以扣押。公安机关已将所扣押的韩泰牌轮胎一根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普利司通牌轮胎一根退还给被害人林某某,普利司通品牌轮胎一根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KUMHO(锦湖)品牌轮胎一根退还给被害人张某1,万力品牌轮胎一根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盗窃使用的左岸工具千斤顶、十字板子、螺丝板子以及所盗窃的轮胎的具体情况。2、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盗窃的部分轮胎并发还给被害人的情况。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盗窃的轮胎及轮毂情况以及尚未找到另外2名被盗轮胎及轮毂的车主4、价格认证报告书及灭失物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盗窃的轮胎和轮毂总价值人民币3030元。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指认盗窃的地点。6、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所在的住所进行搜查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他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借给王某使用,其对王某盗窃的事实并不知情。。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他的海马M3牌轿车轮胎与轮毂被盗的事实。9、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他的灰色捷达车轮胎和轮毂在某某镇西内环被盗的事实。10、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他的丰田卡罗拉轿车轮胎和轮毂在某某镇某某小区被盗的事实1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他的起亚福瑞迪轿车轮胎和轮毂在某某镇七星福南侧被盗的事实1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他的现代悦动轿车轮胎和轮毂在某某小区北侧被盗的事实1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他的起亚k2轿车轮胎和轮毂在富贵家园小区北侧被盗的事实。1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她的捷达轿车轮胎和轮毂在某某小区北侧被盗的事实。1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称,2016年12月的时候,他在某某小区南门附近偷了一灰色捷达轿车的轮胎和轮毂,第二次也是在这大约是他被拘留的5、6天前,他偷了两辆车的轮胎和轮毂,具体是什么车什么地点他记不住了,第三次是在第二次的几天后,在家具城北侧的货站附近他偷了一辆捷达车左前侧轮胎和轮毂,当天晚上他又到某某火锅附近的道对面的一个胡同里,偷了两辆轿车的轮胎和轮毂,每个车他只偷一个,啥车他记不住了,之后他又到某某火锅附近的一个小区里偷了两个车,一共两个轮胎和轮毂。他是开车王某2的红色桑达纳轿车去的,之后使用的车里的千斤顶等工具。王某2不知道他开车去偷轮胎和轮毂。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以及证实被告人王某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17、情况说明证实,通过阜新公安机关未能查询到被告人王某的前科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租车时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应予调整。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的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二、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520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00元;退赔给被害人郑某人民币200元;退赔给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元;退赔给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00元。三、被告人王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千斤顶一个,螺丝板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万生人民陪审员 吴亚玲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飞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