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保森电动车销售部与张育林、张秀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保森电动车销售部,张育林,张秀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377-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保森电动车销售部,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负责人:严保花。被执行人张育林,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秀侠,女,1948年10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西安市长安区保森电动车销售部与张育林、张秀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育林、张秀侠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欣鹏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