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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柴超、陈根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超,陈根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柴超,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根河,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系陈根河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根河与被上诉人柴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皖03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柴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庞 玲审 判 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思书 记 员 徐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