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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薛王容、薛王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王容,薛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薛王容,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薛王平,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薛王容与薛王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王容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薛王平支付货款4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中已拍卖了被执行人薛王平所有的坐落在江山市××××室房屋,本案分配得执行款32880元,现已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薛王平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明信息及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薛王容,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薛王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