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袁美珠与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美珠,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858号原告:袁美珠,女,194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南通制药总厂退休干部,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古云镇秦庄村南首。法定代表人:姜丽。原告袁美珠与被告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美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已减半),由袁美珠负担。审判员 朱寿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心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