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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袁美珠与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美珠,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858号原告:袁美珠,女,194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南通制药总厂退休干部,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古云镇秦庄村南首。法定代表人:姜丽。原告袁美珠与被告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美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已减半),由袁美珠负担。审判员  朱寿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心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