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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志强陈玉碧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碧,向小强,汪志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3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碧,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2017年5月17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启建、袁梅,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向小强,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垫江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未执行。2017年5月17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被告人汪志强,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居住地四川省渠县。2017年5月17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碧、向小强、汪志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碧及其辩护人袁梅、被告人向小强、汪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7年5月8日至同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玉碧、向小强、汪志强伙同曾敬(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重庆市渝中区文化街金江大厦x-x、白象街xx号x-x、西三街xx号x单元xx楼、西三街xx号x单元x-xx等地,通过他人提供的账号连接赌博网站,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以“打龙虎”(押大小)的方式吸引赌客赌博。陈玉碧主要负责与网络赌场上家的联系、报线、记账、赌资管理等,向小强、汪志强、曾敬主要负责赌客的召集、赌场的现场维护等,赌场每局从赌客赢得的赌资中抽取百分之五作为获利,获利部分除去报线费、房租费、日常开支等,剩余部分由上述四人平分。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7日19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xx号x单元x-xx房内将被告人陈玉碧、向小强、汪志强捉获,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手机、账本及现金430元等物品,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玉碧、向小强、汪志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小强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玉碧、汪志强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向小强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玉碧、向小强、汪志强对此无异议。陈玉碧的辩护人的意见是,陈玉碧在本案中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提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玉碧、向小强、汪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手机、账本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无前科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等,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文书、指认现场照片和笔录、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及被告人陈玉碧、向小强、汪志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三名被告人所开设的赌场一共经营10天,抽头获利共计11000余元,被告人陈玉碧报线获工资2000元,加上所分赃款1200余元,共计违法所得3200余元,被告人向小强、汪志强分别分得1200余元。此外,被告人向小强于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被羁押24日),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渝0103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向小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7500元。被告人向小强在监视居住期间,即2017年5月17日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捉获。前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本院(2017)渝0103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书、暂不予收押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碧、向小强、汪志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陈玉碧、向小强、汪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玉碧退缴违法所得3200元,并主动缴纳2000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小强在犯前罪的判决宣告后,刑罚尚未执行之前还有其他的罪没有判决,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玉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二、被告人向小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其犯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三、被告人汪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四、扣押在案的赃物和赃款43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向小强的违法所得8700元、汪志强的违法所得12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