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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毛翠琴、周洪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翠琴,周洪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毛翠琴,女,1969年5月17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周洪中,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毛翠琴与周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翠琴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洪中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洪中名下无商品房、车辆及大额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洪中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