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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7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焦艳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曹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艳姿,曹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940号原告:焦艳姿,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峰,男,1979年9月2日出生。被告:曹海龙,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艳姿与被告曹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艳姿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艳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艳姿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