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6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许百惠与许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百惠,许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6557号原告:许百惠,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许方,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许百惠诉被告许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许百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百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许百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