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625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蒋辉(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某,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审判员  程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家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