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中民与何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民,何玉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759号之一原告:王中民(又名王生),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齐,李欣(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义,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民诉被告何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中民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