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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树全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全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2刑初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全,男,1973年9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籍贯保定市易县,现住保定市北市区,2005年至案发任保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处处长。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平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新维,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全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双华、梁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全及其辩护人刘新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4月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某1(另案)找到时任保定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朴某(另案)和工程科科长被告人李树全,向其说明想参与保定市南水北调PCCP管道制造项目。在投标前,华某1在李树全住宅小区门口附近送给李树全人民币20万元,要其求在项目投标中给予帮助。在招标前一天晚上李树全和朴某透露给华某1项目投标标底,使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了管道制造项目第五标段。2、2013年4月份,河北省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有限公司欲取得保定市南水北调PCCP管道制造项目,招标前一天李树全和朴某给该公司总经理赵某透露项目招标标底,使其顺利中标。2013年9月,赵某为了感谢李树全到其家中,将装有人民币100万元的一个深绿色背包送给李树全。3、2013年4月,在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沧干渠保定段管道防腐施工第一标段招投标前,河北博锐特工程有限公司的毕某君为了能在保定市南水北调防腐工程中中标,找到李树全帮忙,在李树全居住的金昌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李树全人民币1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树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树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判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李树全在量刑上存在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1、李树全当庭认罪,2、李树全亲属已经替其全部退赃,3、李树全存在自首情节,4、李树全是被动受贿,主观恶性并不严重,不存在禁止适用缓刑的情节。李树全收受行贿人的钱都是行贿人为了感谢李树全或是请求照顾,李树全没有为这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中标的施工质量或产品质量都没有发生任何问题,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失,也没有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或恶劣的社会问题。李树全帮助这些行贿的人中标工程,也是出于对这些行贿单位的情况比较了解,让他们中标对工程的质量心里有底,也是从另外一个方面为了保证南水北调的整体利益。5、李树全平时的表现相当好,只是由于法律观念淡薄才滑向了犯罪的深渊。从1999年开始直到案发,李树全多次立功受奖、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没有前科,充分证明李树全的社会恶性不重。6、李树全本人患有严重的肝炎疾病,其妻子患有重度的抑郁症,孩子才十来岁,双方的父母又都不在世,家庭无人照顾。建议对李树全从轻处罚,对李树全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树全有以下犯罪事实:1、2013年3、4月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某1(另案)找到时任保定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朴某(另案)和工程科科长被告人李树全,向其说明想参与保定市南水北调PCCP管道制造项目。在投标前,华某1在李树全住宅小区门口附近送给李树全人民币20万元,要其求在项目投标中给予帮助。在招标前一天晚上李树全和朴某透露给华某1项目投标标底,使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了管道制造项目第五标段。2、2013年4月份,河北省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有限公司欲取得保定市南水北调PCCP管道制造项目,招标前一天李树全和朴某给该公司总经理赵某透露项目招标标底,使其顺利中标。2013年9月,赵某为了感谢李树全到其家中,将装有人民币100万元的一个深绿色背包送给李树全。3、2013年4月,在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沧干渠保定段管道防腐施工第一标段招投标前,河北博锐特工程有限公司的毕某君为了能在保定市南水北调防腐工程中中标,找到李树全帮忙,在李树全居住的金昌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李树全人民币1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已通过亲属向检察机关上缴受贿款13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收受新疆国统公司贿赂20万元(2)被告人李树全供述与辩解,2005年3月份至今在保定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工作。2011年的时候,新疆国统在廊涿干渠保定段PCCP管道项目中标一个标段,当时和华某1相互认识了。2013年三四月份,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沧干渠保定段PCCP管道制造工程开始招投标,这次PCCP管道招标为六个标段,有三个2亿多元的大标段,有三个1亿多元的小标段。其中,新疆国统中标一个2亿多元的大标段。2012年圣诞节前后的一天,华某1要给我见面聊聊。我说到五四路与恒祥北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的上岛咖啡见面。吃完饭从咖啡厅出来后,华某1给了我一个深褐色的装茶叶的牛皮纸质手提袋,说是从他老家给我带的一盒茶叶。我就收下了。回到家发现里面是20万元人民币。华某1给我钱一是为了感谢我在廊涿干渠上没有给他们找麻烦;二是为了与我搞好关系,在今后的工程招投标中能提供帮助。在2013年4月份的河北省南水北调保沧干渠保定段PCCP管道制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我的帮助,新疆国统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出售日期结束后,我单位组织监造监理、设计单位和甲方两位副主任马某和陈某、两位处长杨某和我、两位总工魏崭新和崔某,分两组对所报名的投标单位进行了标前考察。主要考察了投标单位资质、厂房所在地、企业业绩、生产能力、信誉、管道储运能力等几个方面。我参与的是保定北部几个公司的考察,包括沈阳电力、山东电力、天津泽宝、宁夏青龙、新疆国统、北京韩建河山、无锡华某2和千秋管业等几家公司。考察结束后不久,两个考察组共同向主任朴某、副主任马某和陈某等人汇报考察情况,并制定了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对所考察的企业进行评价,分为好、比较好和一般。考察报告做出来后,所有考察人员签字,然后由设计单位、监造监理单位和保定调水办分别盖章。我在给朴某汇报工作时,朴某说新疆国统是大企业,想让他们中一个大标。同时,朴某让我关注新疆国统等六家企业的投标情况,意思是一家企业只能中一个标段,别因为乱投导致不能中标。我计算出来六个标段的招标预算后,给朴某进行了汇报。朴某同意后,我就把这六个标段的招标预算打电话告诉了赵某。过了一两天,我给华某1打了一个电话,对华某1说投标的时候别乱投要有重点,并让他去找赵某商量一下怎么投。在开标前一天,朴某还是不放心,为了保证让选定的新疆国统等六家企业中标,就在晚上8点钟左右,朴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她家中对标底重新进行预测。最终确定了此次保沧干渠PCCP管道招标的六个标段的预测招标标底。预测完了之后,朴某给了我一张纸,上面写着三个电话号码,并让我逐一给三个号码打电话,告诉他们今天晚上的预测招标标底,让他们按照预测招标标底进行报价。我在打电话的同时,朴某也在打电话,但是朴某具体打给谁的我就不清楚了。我打的三个电话当中的两个我不知道是谁,最后一个是打给华某1的,我问他标书是否制作完成,报价了吗,上次给你们的数,你们再调整调整,然后我就把和朴某测算出来的报价告诉华某1,让他按这个报价进行调整。我在与华某1通话时,朴某接过我的电话给华某1说了几句,也是说让华某1按照这个报价,别把价格报飞了。招标标底最终是由河北水务集团副主任朱某、建管处处长李某1和保定市南水北调办主任朴某商定的,朴某尽量把各个标段的招标标底向我们前一天晚上所计算出来的预测招标标底靠拢,从而保证中标。若朱某、李某1与朴某对编制预算标底的人员的标底都有意见,则一般取中间值。各个标段的标底确定后,编制标底预算人员将各标段招标标底封存,然后交给监督小组,由监督小组将标底带到开标现场。开标时,商务标得分根据这个标底进行确定。在商务标开标后,新疆国统等六家重点关注的企业均入围了。之后就将入围的企业标书交由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分,在评分之前,我按朴某的要求,将考察报告放到专家评委评标的会议室内,供评标专家参考。这份考察报告,影响了评标专家们客观公正的评标,从而使新疆国统等六家企业都中标了。收的这20万元我买了一辆裸车价值13万多元的一汽奔腾B70轿车,交税买保险花了2万元左右,这样买车一共花了15万元左右。余下的几万元钱,我用于家庭开支了。2、华某1证言,我是2008年在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天津河海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听说河北省南水北调保沧干渠保定段的PCCP管道制造准备招标,2012年圣诞节前后,我送给李树全20万元,希望他在招投标过程中为我提供帮助(送钱经过与李树全供述吻合)。这20万元是从公司以备用金的方式提取的,公司业务费用明细账有记录,钱是分4笔提取的,是我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钱准备好后给的我。李树全没有将这钱退给我,他也没有为我公司及个人提供职务以外的劳务或咨询。3、书证(1)天津河海管业有限公司关于华某1支取现金及记账情况说明。(2)天津河海管业有限公司业务费用明细及记账凭证(附相关银行支款手续)(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相关文书,证实该公司2013.4.15中标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沧干渠工程保定段PCCP管道制造第五标段。(二)收受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有限公司贿赂100万元1、被告人李树全供述与辩解,2013年初的保沧干渠保定段PCCP管道制造完成招投标工作后,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在我的帮助下成功中标其中的第一标段,中标后过了一段时间赵某送给了我100万元人民币。2013年2、3月份的时候的保沧干渠PCCP管道制造招标,在招标过程中,我向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的赵某提供了投标参考报价,最后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成功中了第一标段,中标价是2亿元左右。2013年中标以后过了段时间,赵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找我,在我家楼下等着我呢,我到了单元门口后赵某就从他车上拿下来一个深绿色旅行背包,走到我跟前后把背包放在我旁边地上对我说:“这是感谢你的。”说完赵某转身上车就开车走了。到家之后我打开背包见里面全是百元面值的现金,一共是100万元,当时我也吓坏了,就赶紧给赵某打电话,我问赵某是什么意思,他说:“就是感谢你的。”我对赵某说这些钱太多,赵某说这些钱没事安全,我就说那也不行啊,之后赵某就把电话挂了。2013年3月份左右,PCCP管道制造网上公示投标报名结束后,我们按照招标方案,朴某安排马某、陈某各带一组由监理、技术各方人员组成的小组,我是马某这一组的,对所有报名的投标单位进行标前考察,考察结束后某丽芬组织考察组人员开会,考察组汇报了考察情况,让监理单位汇总成考察报告。朴某给我说过,考察报告排名比较靠前的单位要重点关注,其中包括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新疆国统、北京韩建河山、无锡华某2、山东龙泉、宁夏青龙,并说各方面评价都比较高,希望重点关注让这六家企业,别飞标。然后我根据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的设计预算和邢清干渠已经开标的中标价测算出南水北调保沧干渠保定段PCCP管道各标的投标参考价。我向朴某汇报后,朴某就让我告诉上述六家单位,其中千秋管业的投标参考价我告诉了赵某,保证了赵某能在开标后可以投标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确保不飞标。开标当天我将考察报告放到了评标室,目的是让评标专家更直观的了解各个投标单位,干预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开标前一天晚上,我给朴某打电话,说我感觉还是不放心,就想找她商量下面怎么办,她说去她家商量吧。她告诉我第二天的标前会议上,还会把最终标底预算下降3%到5%确定为我们招标方标底。我在她家客厅计算了一下六个标段预算标底降3%到5%的数额,我问他降多少。她说第二天的标前会上,我们可以争取把降的幅度控制在一个百分点,就是3.5%到4.5%之间,可以把这个原则再告诉那六家企业。当时快半夜了,我分别给千秋管业、新疆国统,北京河山公司、华某2公司、青龙公司、龙泉公司的人打电话,告诉他们要按先前说的预算标底再降3.5%到4.5%确定招标人标底,具体投标价他们自己计算。我打电话的时候有一个电话我说不清楚,朴某就拿过来电话跟对方说,好像是新疆国统。第二天开标时赵某的千秋管业顺利中了2亿多点的一个标段。赵某给我的这些钱,我还了我2010年在保定市东湖天地小区买房借的66万元,剩下的钱这些年孩子上学、家庭开销陆陆续续花了十来万元,剩下的二十来万元陆陆续续存到我妻子邢程珍的建行卡上了。买的房子是保定市七一东路和东三环交口的东湖天地小区,这个小区现在正在建设当中,没有交工,登记的是我的名字。我没有将这100万元退还给赵某,我没有给赵某和千秋管业、河北建设集团提供过劳务或职务之外的咨询等服务。我妻子应该知道钱是别人给的,但是不知道是谁给的,我也没有告诉她是谁给的。2、赵某证言,我2011年9月份至2016年5月份,任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有限公司(下称千秋管业)的总经理、法人代表。2013年年初的时候,听说保沧干渠保定段PCCP管道制造标要招标,后河北建设集团董事长李保元带着我和保定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朴某一块吃过几次饭,向朴某表达了想要继续中标保定段PCCP管道标的意思。朴某说我们公司在本地有厂子,到时候把标书做好,把设备维护好,有优势。河北省南水北调网发出南水北调保沧干渠保定段PCCP管道制造招标公告后,我们公司按照规定购买了标书招标公告,我们公司的市场部负责制作标书。开标前几天,南水北调办的李树全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了几个数字并对我说这是这次几个标段的概算价,会让新疆国统公司的华某1找我,我将李树全给我的这几个数字给了华某1。到了开标前一天的晚上十一点多钟,好像朴某给我打电话说一标段和四标段的控制价,一个是我们公司中标的这个标段的投标控制价,另一个是无锡华某2公司中标的那个标段投标控制价,因为之前按招标文件要求一个单位只能中一个标,所以我们找无锡华某2和我们合作,我将这个情况告诉过朴某,所以朴某告诉我两个标段的概算价。我们公司市场部最终确定了我们公司投标的报价。我将另一个投标控制价给了无锡华某2公司一个姓张的人了,这个人在无锡华某2公司负责投标工作。第二天我们提交了标书,最终开标我们公司中的了此次招标的第一标段,中标价格为两亿多,无锡华某2公司中的了所投的第四标段,中标价格为一亿多。2013年9月份左右,我让千秋公司的财务李某2给我准备一百万现金,用一个深绿色背包盛着。然后我给李树全联系,我们见面后,我从奥迪A6后备箱里把事先准备好的包拿了出来,对李树全主要说了感谢你帮助我们中标的话。李树全将这些钱收下后,我就开车走了。给李树全送的这一百万元现金,没有给公司领导请示。2013年8月16日的交易回单应该是我们单位李某2从银行取100万元的证;2013年8月16日付款通知单是我从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李某2取100万元的证明,李树全没有将100万元退回。无锡华某2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是我们千秋公司将钱转到无锡华某2公司的账户上,然后由无锡华某2公司再将这些钱交给甲方南水北调办。因为招标有规定,一个公司同时投标只能中一个标段。我们公司就想让无锡华某2公司中标后交给我们公司生产,所以就给他们出了这个投标的保证金,这样无锡华某2挣管理费,千秋管业负责生产。我们和无锡华某2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大致就是,中标以后我们将我们这个生产厂区让无锡华某2公司使用,他们公司负责管理,我们公司负责生产,然后给他们公司管理费用。3、李某2证言,我2005年9月至2013年3月任公司财务处会计,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任公司财务处出纳,2013年8月至今任公司财务处会计。经我查我手账目,赵某在2013年时先后三次让我准备大额现金,一次50万元,一次75万元,一次300万元。2013年8月份,我们千秋管业的出纳换成了吴某,我是会计。记不清具体时间了,赵某告诉我和吴某准备300万元现金,因为从公司账户上不能支取100万元以上的现金,我们和银行联系后,将钱转到吴某个人卡上,支取出来后都给了赵某。赵某让赵新冕以预付唐县永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材料款的名义填写了两份付款通知单,并交给我两份唐县永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的收据,一张100万元的、一张200万元的收据,我记了账。又过了几天,唐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将两笔150万元,共300万元转入我们公司农业银行保定阳光支行账户,归还了我们的预付款。我开具了一张300万元的收据给了赵新冕。4、赵新冕证言,2013年9月20日0001号转账凭证和2013年10月11日0001号转账凭证这两张转账凭证是我联系唐县永顺的马同年,让他给我们公司开的发票。其中,2013年9月20日第0001号凭证记录的是结转预付唐县永顺水泥款1,500,000.1元,后面附着转账通知单和唐县永顺给我开的发票;2013年10月11日第0001号转账凭证是结转唐县应付唐县永顺水泥款1,759,201.94元,以上两笔共计3,259,202.04元。我们公司与唐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以上两笔共3,259,202.04元的业务。这是赵某为了处理单位不能下账的支出,让马同年以我公司购料的名义开具的发票。5、马同年证言,我是唐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左右,我公司与千秋管业公司就存在业务往来。2013年8月19日前三五天,千秋管业公司物资采购处长赵新冕给我打电话说,无锡华某2公司预付给你公司300万元材料款,你把发票给我开过来。过了几天赵新冕给我打电话说,公司业务有事需要处理,让我先把300万元退回去。第二天我就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分两笔把钱退给了千秋管业公司,这两个银行的入账通知单记录的就是唐县永顺公司给千秋管业退300万元的情况。这300万元预付款,我按赵新冕的要求,陆陆续续共给无锡华某2管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开了325万余元的发票。之后无锡华某2把多出来的25万多元转到了我公司账上,用来补税。2014年9月份,赵新冕给我打电话说,公司有事需要借我50万元现金。因为我公司出钱手续比较麻烦,当时我个人手里有49万元现金,第二天,我去了千秋管业公司。和赵新冕一起把这49万元交给了财务室一个女的。7、朴某证言,证实保沧干渠PCCP管道制作分6个标,在开标前一天我安排办公室建管处长李树全将甲方的标的有计划的分别提供给有关企业每家一个标段的标的预算,目的是让他们中标。8、南水北调办公室副主任凌某、陈某、马某、保沧干渠保定段建管二部技术负责人魏崭新、河北天和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河北水利水电第二勘探设计院工程师王某证实该项目几个标段投标过程。9、书证(1)无锡华某2管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预付唐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3,259,201.94元水泥款及有关发票凭证。(2)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相关文书,证实该公司2013年4月15日中标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沧干渠工程保定段PCCP管道制造第一标段。(三)河北博锐特工程有限公司送给李树全10万元1、李树全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底、2013年初的一天下午,在保定市南水北调PCCP管道防腐招投标之前,我到朴某办公室汇报工作时,毕某君正在朴某的办公室,朴某介绍我与毕某君彼此认识。朴某介绍说毕某君是沛县防腐公司的,防腐专家,想在保定做工程。同时又介绍了我,说我是主管工程,负责南水北调项目招投标的。晚上我跟毕某君一起吃饭时,毕某君得知我负责招投标事宜,毕某君说他们做的防腐工程有质量保证,希望在招投标时能帮助中标。吃完饭后,毕某君开车把我送回金昌小区。到了小区门口后,毕某君给了我一个牛皮纸档案袋,并说一点礼物,项目招投标时,希望能帮助中标。我说到时候再说吧。回到家后,发现里面是10万元现金。毕某君给我送钱,一是为了与我搞好关系,二是为了能顺利中标。后毕某君按规定做了标书。朴某告诉我毕某君有两个公司,分别是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和河北博锐特工程有限公司,想投两个标段,并说沛县的防腐工程质量都很好。在开标前的一两天,毕某君将他做的防腐标底预算交给我,让我给点参考意见,我看了看觉得他的预算比较高,让他按着邢清干渠防腐工程的造价调动,就能保证入围。因为邢清干渠和保沧干渠开标前后差不多,造价都是由省发改委批复的,标底预算不能和邢清差太多。毕某君送给的10万元用于平时家庭开销了。2014年5、6月份,在定州宾馆,毕某君将一些防腐材料交给我。我看了看和他闲聊了几句。随后毕某君将一个小布兜(具体颜色记不清了)交给我。我一摸感觉里面是钱,就对毕某君说这个我不能要,我就赶紧离开了。2、毕某君证言,2013年3月份,我和李浩在朴某的办公室,期间,保定南水北调办公室的李树全正好向朴某汇报工作,朴某向我介绍了李树全,说他负责保定南水北调招投标工作,后某丽芬又向李树全介绍我,说我是沛县防腐公司的,想在这投标。之后,我请朴某和李树全吃饭,朴某有事没去。吃饭时,我知道李树全是评审委员会的专家,负责技术评标工作。饭后我将李树全送回他在保定市五四路上的小区,在小区门口,我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一个牛皮纸文件袋送给了李树全。并对他说保沧干渠保定段管道防腐工程招投标工作也快临近了,到时候请他多帮忙。他说,招投标还得过一段时间进行,到时候看看再说吧。送给李树全10万元,是因为李树全负责具体招投标工作,我为了让李树全在技术评标中照顾我,保证我中标。2014年5、6月份,工程进度款一直拖着不付,我就与李树全联系。他在定州项目部。我赶到定州在定州宾馆内见了面,我请他帮忙问问工程款的情况。随即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牛皮纸文件袋交给他。他说不要再这样了,回去过问一下工程款的情况。我说,那好。随即我就离开了。过了段时间,一部分工程进度款就到河北博锐特公司账上了。我送给李树全的钱是我从家里拿的,我有个习惯,喜欢在家放一些现金,方便家人使用。送的钱李树全没有退还给我。3、朴某证言,2012年12月份,保沧干渠初设批复后,毕某君到我的办公室找我提出希望将管道防腐工程单独招标,不要再把防腐作为PCCP管道的分包单位。这时候,李树全正好来我办公室汇报工作,我就将李树全介绍给了毕某君,并告诉毕某君投标的事情可以咨询李树全。一个方面是毕某君向我要求把防腐工程单独招标,正好此前我们开会研究确定的分标方案就是将防腐单独招标,他的请求与我们的工作方案没有分歧,我就同意了。另外毕某君提出让我帮助他中标,在开标前一天,我安排李树全将两个标段的甲方标底预算告诉了毕某君,目的是使他们的报价成为有效报价,最接近评标标底。还有就是毕某君分别用江苏沛县防腐公司和河北省博锐特公司名义投标,他儿子是法人代表,但年龄小,毕某君是沛县防腐分公司的负责人,也是河北博锐特公司控制人,这两个公司同时投一个标段,违反了相关招标规定。(四)综合证据1、被告人李树全供述、证人朴某、赵某、华某1、徐某1证言及千秋管业4家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招投标经过,与上述证据吻合。2、书证(1)户籍证明,李树全,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保定市莲池区东风路275号。(2)任职证明干部任免表,李树全2005年6月8日任保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处处长。(3)平乡县人民检察院证明,平乡县公安局对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有限公司等四公司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2016年7月4日,平乡县公安局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李树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年9月13日变更为拘留、同年10月20日变更为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李树全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2016年7月4日,平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树全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6年12月16日,平乡县公安局将李树全涉嫌受贿130万元犯罪线索移交我院。到案后,李树全对收受130万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并于2017年4月18日,将130万元涉案款积极退到检察机关。(4)平乡县公安局2017年4月18日关于李树全自首情节的办案说明,2016年7月4日,平乡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被告人李树全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李树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受贿犯罪事实,现被告人李树全已移交平乡县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李树全某、授奖材料16份,证实被告人李树全在平时工作中表现良好;2、被告人李树全妻子患有严重抑郁症的病历材料。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树全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树全在被平乡县公安局以涉嫌犯串通招投标罪立案侦查期间,交代尚不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与所侦办的串通招投标罪是不同种罪名,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树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之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二、扣押于平乡县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李树全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由平乡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建兴审判员  刘东旭审判员  李 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