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寨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家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寨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金寨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黄青路与金叶路交叉路口。组织机构代码07393141-2。法定代表人:金弋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玲,女,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楚波,男,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皖1524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未履行。2017年4月11日,我院强制将皖N×××××号牌出租车执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于4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家玲保险赔付款45189.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