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与被上诉韩玉刚、孙永明劳务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韩玉刚,孙永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大凌里268-59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刚,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军,锦州市太和区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孙永明,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上诉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玉刚、原审被告孙永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兴江审 判 员 姜 岩审 判 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志辉书 记 员 李 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