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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登朝、许春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朝,许春荣,范吉臣,杨治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登朝,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2013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0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春荣,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家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范吉臣,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家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治福,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40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登朝犯盗窃罪,被告人许春荣、范吉臣、杨治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佩珏、代理检察员邹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登朝、许春荣、范吉臣、杨治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下旬至3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张登朝先后多次窜至安吉县XX街道XX厂工地,从工地上共窃得钢筋卡紧1590个,后将所窃钢筋卡紧销赃给被告人许春荣、范吉臣夫妇,销赃得款人民币1680元。被告人许春荣、范吉臣随后又将所得钢筋卡紧转销给在安吉县XX街道XX村开设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杨治福。经鉴定,被盗1590个钢筋卡紧价值人民币4770元。2.2017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张登朝先后多次窜至安吉县XX街道XX公司工地,从工地上共窃得钢筋卡紧1490个,后将所窃钢筋卡紧销赃给被告人许春荣、范吉臣夫妇,销赃得款人民币1420元。被告人许春荣、范吉臣随后又将所得钢筋卡紧转销给在安吉县XX街道XX村开设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杨治福。经鉴定,被盗1490个钢筋卡紧价值人民币4470元。3.2017年4月19日至21日凌晨,被告人张登朝先后多次窜至安吉县XX街道XX公司工地,从工地上共窃得钢筋卡紧291个,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盗钢筋卡紧均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莫某。经鉴定,被盗291个钢筋卡紧价值人民币8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登朝、许春荣、范吉臣、杨治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邢某等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登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春荣、范吉臣、杨治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许春荣、范吉臣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登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登朝、许春荣、范吉臣、杨治福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登朝、许春荣、范吉臣、杨治福均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登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春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范吉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治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张登朝继续退赔被害人邢新军(公民身份号码)损失人民币4770元,退赔被害人莫正良(公民身份号码)损失人民币4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