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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周建东与叶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东,叶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4413号原告:周建东,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叶晓丽,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周建东与被告叶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建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4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于2017年2月15日前归还。逾期后,被告归还了借款本金1500元,尚欠借款本金8500元。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原告周建东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收条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已按约交付借款的事实。被告叶晓丽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周建东与被告叶晓丽之间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返还借款。现被告叶晓丽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及时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建东借款本金8500元。当事人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晓丽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梦洁 来源: